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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

2008年8月21日 通讯员:科技局 来源:信息中心 阅:【打印】 【关闭】

   7月28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在创业指导、技术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政策引导等方面加大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发展经济,以创业改善民生。
  1、扩大优惠范围。《意见》提出,将农民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返乡创业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同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扩大到:1.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农民;2.领取《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3.农村退役士兵;4.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5.毕业6个月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6.农村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7.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此外,黄桥老区和里下河经济薄弱乡镇的创业农民享受省扶持黄桥老区及我市扶持黄桥老区和里下河经济薄弱乡镇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
     2、减免多项税费。《意见》降低了自主创业农民的工商注册门槛: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只要达到规定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在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前置许可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设立登记。对自主创业的农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创业农民,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
      3、加强信贷支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创业的信贷支持,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非住宅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对房产、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同时,将现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向自主创业农民延伸,并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到200万元。
      4、延伸补贴政策。《意见》将城镇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培训政策向自主创业农民延伸。对农民在乡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农民新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将农民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设立专项资金。《意见》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制度。除市、市(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外,各地从今年起根据辖区内农业人口总数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设立促进农民自主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创业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全市建立4级农民创业服务网络,市及各市(区)、乡镇成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成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将促进农民创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重点抓好乡镇、村的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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