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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6日 通讯员:科技局 来源:信息中心 阅:次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领域的沟通与协作,近日,泰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涉嫌专利犯罪案件移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4条,按照“依照法律、符合实际、贴近实战、服务基层”的原则,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部门进行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和业务咨询的条件、程序、时间以及所需材料等内容,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要求,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配合。
《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局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的五种情形,一是知识产权局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认为涉嫌侵犯专利犯罪的;二是知识产权局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侵犯专利犯罪的;三是知识产权局在执法现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是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五是知识产权局在查处专利案件过程中,遇到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抗拒执法的。
《办法》规定了协作办案的程序,一是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涉嫌侵犯专利犯罪案件应当自移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知识产权局并说明理由;二是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材料、物品等,并办理移送手续;三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向知识产权局出具《调取证据通知单》;三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犯罪或者对涉及专利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困难需征询知识产权局意见的,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要求的函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以外,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接受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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